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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要有章法
【實務探討】
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要有章法
■ 沈德能
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后,因為出現質疑投訴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導致中標、成交無效的,采購人有權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應當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如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這些在實務操作中常常存在爭議。
法律依據及分析
根據法律效力,筆者將相關規定梳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處理: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并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成交結果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已確定成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94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第一,《政府采購法》和74號令的規定相同,只規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一種情形。第二,《條例》除《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外還擴充了兩種情形:一是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二是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這兩種情形也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94號令規定,對于質疑投訴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增加了一個前提“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才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以《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為標準,只有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無法改正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以改正但經改正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才能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首先,采購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不管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是哪方當事人造成的,都屬于違法違規行為;其次,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可以改正,改正后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則不用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最后,只有在違法違規行為無法改正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以改正的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才可以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但實務中常常出現以下錯誤做法,應當避免:第一,凡是采購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都需要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第二,可以改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改正就直接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第三,經過改正后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又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基本原理,就是從經過公開競爭、評審后的供應商中擇優選擇,即在按照得分排序的候選人中,選擇最優的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雖然《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條例》第七十一條和74號令第五十六條并未明確,沒有被質疑投訴的采購項目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時,需要滿足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的條件,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合格供應商不足法定數量的需要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74號令第三十七條和第五十條,以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格供應商不足法定數量的需要終止采購,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因此,采購人在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時,仍然需要遵從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的要求。
被質疑投訴的采購項目需要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則按照94號令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來操作,只有在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才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如何理解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
關于合格供應商的辨別,有人認為“合格”的“格”是指資格條件,因此,合格供應商是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筆者認為,合格供應商是指符合法定和特定的資格條件且其投標、響應文件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的供應商。在實務操作中,合格供應商是指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都合格的供應商。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標、成交無效的供應商不一定是不合格供應商,這可能是因為評審推薦排序錯誤導致的。
例如,某采購項目經過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后的供應商有3家,中標結果公告后,有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中標人不應當中標,因為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中標人的評分不應當排名第一。質疑處理中,對評分進行復查,發現某些客觀分值評分的確存在錯誤,糾正這些客觀評分錯誤后,推薦中標候選人排序發生變化,原排名第一的供應商中標無效。在此情形下,中標無效的供應商仍然是合格供應商,包含其在內的合格供應商仍然是3家,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
再比如,在項目評審中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執行不準確,該得到優惠的供應商沒有得到相應的價格扣除,應當中標、成交的供應商因此“落榜”。在此情形下的中標、成交無效供應商仍然是合格供應商。
關于法定數量的辨別,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招標采購中,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采購項目應當廢標。所以,招標采購項目合格供應商法定數量為3家。非招標采購項目一般要求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要終止采購,其合格供應商法定數量也是3家。
但并非所有采購項目都必須要求有3家合格供應商,某些特殊情形下,兩家合格供應商也符合法定數量。這些特殊情形是:第一,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規定,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第二,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的。第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
是否需要財政部門批準
非投訴處理項目,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不需要財政部門批準,財政部門也無權干預采購人合法的“定標”行為,僅需要事后報告備案。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重新評審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綜上,采購人依法改變中標、成交結果,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需要事后書面報告財政部門,而不是事先獲得審批。
投訴處理項目,應財政部門的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此時財政部門已經同意,不需要再批準,采購人只要依法另行確定即可。在此種情形下,采購人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無需再報告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項目,需要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照此處理。
解除(終止)采購合同后的處理辦法
有人認為,采購合同一經簽訂,采購即宣告結束,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自此不再具有約束力,中標、成交候選人不能再被確定為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合同解除(終止)的,采購項目只能重新啟動。筆者認為,針對這一情形,不能一概而論。采購結果導向思維下,不看重采購過程,而應當以采購結果是否合理和是否可以解決采購人實際問題來決定。解除(終止)采購合同后,采購結果不經濟、效率不高的,則需要重新采購。解除(終止)采購合同后,公開競爭后的采購結果仍然具有合理性,中標、成交價格仍然合理,不會導致采購人較大損失,則應當考慮采購效率,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不需要重新采購。在實務操作中,某些服務類項目,因為供應商違法行為導致被迫終止采購合同的,但采購人所需要的服務卻不可能停止,此時,最實際的方法就是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不是重新采購。
筆者曾經遇到一個案例:某單位食堂外包項目在履約過程中,提供餐飲服務的中標供應商因為其員工沒有健康證被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此時,中標供應商因為違法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采購人只能被迫解除(終止)采購合同。但終止采購合同后,采購人單位食堂的餐飲服務卻不可能停止,等待重新采購的結果。因此,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項目的中標人,簽訂采購合同,這無疑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
聊聊修法
關于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也有體現,其第一百一十三條這樣規定,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征求意見稿》的該項規定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并無太大出入,只是規定得更加細致,內容也更為豐富,明確了政府采購合同是否簽訂、是否有合格供應商這兩種情形。
如果讀者朋友對修法有更好的建議,歡迎您撰寫成稿投至本報。
(楊文君)
——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
政采質疑投訴應統籌兼顧效率與公平
【摘要】
政采質疑投訴應統籌兼顧效率與公平
■ 孟千
政府采購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質疑投訴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法定救濟途徑,對于平衡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與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政府采購各方主體都應當正確認識和合理應用質疑投訴這一“工具”,處理好政府采購效率與公平之間的關系。
正確認識質疑投訴對于保障公平競爭的重要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微觀政策要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 市場經濟越發展,公平競爭的重要性就越凸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深刻理解公正監管就是公共服務,競爭政策就是發展政策,更加深入認識和尊重市場規律,更加強化競爭治理的系統觀念。
質疑投訴對于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保障采購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打擊虛假應標、圍標串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力武器,能夠有效地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應當重視質疑投訴環節,切實發揮作用,通過質疑投訴維護采購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采購結果質高價優,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信心。
正確認識質疑投訴對采購效率的影響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經濟工作中應當堅持正確工作策略和方法,穩中求進,保持戰略定力,堅持底線思維,一步一個腳印向前邁,防止以“效率優先”為名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出現質疑投訴,勢必延長項目周期,影響采購效率,盡管如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監管部門還是應當認識到,如果沒有公平公正做底線和前提保證,采購效率便無從談起。
一方面,政府采購制度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價值訴求。因此,必須在此基礎上追求采購效率,不能脫離政府采購制度的宗旨和目標。另一方面,通常情況下,一項新制度的建立都會付出一些代價。未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前,因為沒有相關制度和程序的約束,采購人可隨意采購,采購效率相對較高。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采購程序的增加,進而導致采購過程較之前有所增長,所以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代價就是犧牲一定的采購效率。顯然,為實現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犧牲一定的采購效率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正確認識質疑投訴與其他環節的聯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加強統籌協調,堅持系統觀念。”系統觀念是辯證唯物主義的重要認識論和方法論,也是唯物辯證法聯系和發展觀點的內在要求。質疑投訴在政府采購中并不是孤立的,它作為采購活動的一環,與其他環節息息相關。因此,不應把文件質疑、過程質疑和結果質疑割裂來看,應當將前期市場調研、需求制定、文件制定,以及評審過程控制、采購結果公示等流程環節視為整體,共同完善提升,才能從根本上減少質疑投訴。
正確認識質疑投訴中市場配置資源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當中的決定性作用。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當供應商認為質疑投訴的潛在受益高于救濟成本時,便會尋求救濟活動。一方面,若質疑投訴的潛在受益非??捎^,質疑人有幾率通過質疑投訴變更采購結果,實現自身中標或項目廢標;另一方面,政府采購質疑零成本,現行政策沒有對虛假質疑的界定和處理,因此,應當在保障供應商順暢行使救濟權利的前提下,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通過市場資源配置規避虛假、惡意質疑投訴。
正確認識質疑投訴現狀和供應商維權意識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領導經濟工作必須尊重客觀實際和群眾需求。質疑投訴的產生及增長有一定的現實基礎,必須客觀看待。隨著我國市場化經濟體系逐步建立,供應商規則意識及維權意識日漸增強,質疑投訴數量的增長是符合客觀規律的。但同時也應當對供應商的訴求進行總結梳理,及時發現在采購需求制定、評審過程控制、信息公開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然后進行優化完善。
因此,應當在確保項目評審工作合法合規的基礎上正確看待質疑投訴數量的增長。一方面,在恒定的標量范圍之內,質疑投訴數量越少越好,這能夠反映供應商對評審質量的認可。另一方面,不應片面地將質疑投訴視為工作瑕疵甚至負擔,應當看到質疑投訴的本源是供應商對代理機構公信力的信任,是供應商的正當救濟訴求,也是代理機構為供應商服務、答疑解惑的工作通道。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信訪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要通過信訪渠道摸清群眾愿望和訴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舉一反三,加以改進,更好為群眾服務。”因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監管部門應當將質疑投訴工作視為了解供應商訴求的通道,通過質疑投訴解答供應商的疑惑,消除信息不對稱。同時也應當意識到,滿足供應商的救濟訴求并不意味著質疑投訴成立,也不是只有質疑投訴成立時才意味著為供應商解決了問題。此外,采購代理機構還應通過研判得出符合客觀事實的結論并告知供應商,消除供應商的疑惑,使之明晰自身合法權益并未受損,這是質疑投訴工作的成果,也是為供應商辦實事、解難題。
(作者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
《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容易被忽略的政策細節
【政策工具箱】
《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容易被忽略的政策細節
■ 陳閻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在穩增長、保就業、保民生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好市場主體有助于穩住經濟大盤。一直以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都是我國政府采購重要政策功能之一,政府采購各階段都有扶持中小企業的相關政策。但實踐中仍存在政府采購各方主體因對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導致采購文件未明確標的所屬行業、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規范、評審專家隨意否定等現象。筆者將結合工作經驗,淺析《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易被從業者忽略的一些要求,期望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項目時,準確地了解政策規定,真實、準確地進行聲明。期待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吃透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讓政策更好落地,助力中小企業發展。
個體工商戶享受政采政策有例外情形
2020年12月,財政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46號文要求,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時應當出具46號文所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46號文中所指的中小企業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二是滿足條件一,且依據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屬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范疇。在滿足前兩項條件時也存在例外情形,即與大型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型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
由46號文可知,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盡管我國個體工商戶的數量近年來高速增長,但與商業公司相比,個體工商戶目前參與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數量仍偏少。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從定義不難看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其單位性質決定了其不可能與大型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情形,但可能存在與大型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
對于何為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十條給出闡述: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釋義》)也引用了這一定義,即政府采購中供應商有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前兩類供應商因其組織形式不同,其單位的負責人在稱謂上有一定差異。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企業法人單位的單位負責人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負責人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其他類型的單位負責人是該主體開展業務前在主管機關登記獲取對應證書上載明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投資人等。
由前述可知,當參與政府采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大型企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個體工商戶不能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區分單位負責人與主要負責人,兩者范圍不同。另外,實踐中,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其實較難核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是否與大型企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這一情形。如,個體工商戶提供了不實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享受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一般僅能通過事后予以糾正。
中小企業享受政采政策的例外情形
目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商業企業主要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部分投標企業對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理解并不十分準確,特別是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時,他們僅將重點放在聲明函固定格式中的填空內容,而忽略了《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提到的,中小企業享受政府采購政策的例外情形規定,即企業屬于大型企業的分支機構,控股股東為大型企業的情形,與大型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如此一來,不少投標企業雖非本意卻填報了《中小企業聲明函》,構成虛假應標。因此,政府采購從業者一定要對能否享受政府采購政策的例外情形進行判定。
首先,判斷企業是否為大型企業的分支機構。大型企業的分支機構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辦事處,另一種是分公司。當分支機構以自身名義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時,從營業執照的登記信息上就可以直接判斷其是否為大型企業的分支機構。原因在于,這兩種主體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行為能力,而大多數政府采購項目要求以獨立法人的名義參與。實踐中,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特殊行業的分支機構通常會以自身名義直接參與政府采購,這時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就要判斷其是否屬于大型企業分支機構的情形。
其次,判斷是否存在控股股東為大型企業的情形。這里的主要判斷依據為,按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認定的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是否存在直接控股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中小企業存在控股股東為大型企業時,就不能享受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了。
再其次,判斷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的負責人是否為同一人,可參考前文所提及的個體工商戶負責人是否與大型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方式來判斷。
最后,判斷是否與大型企業存在管理關系。該要求為46號文第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非《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所提到的例外情形?!稐l例釋義》對管理關系的定義為,不具有出資持股關系的其他單位之間存在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如,一些上下級關系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企業間的關系一般不會存在直接管理的情況,而是以出資持股產生關聯關系,通過實際控制人來實現企業管理。
46號文中關于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應用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投標企業通過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分包給小微企業時,若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扣除優惠政策。
政策紅利應“用之有道”
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在我國投資設立國內企業進而從事市場活動,政府采購領域也不例外。外國企業的規模劃分標準在各國并不統一,究竟是依據我國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來判定,還是以外國企業所在國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來判定,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未就此事進行明確,政府采購實務中亦尚無定論。因此,建議此類企業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時,應當審慎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特別是在醫療、科研產品領域,常有產品制造廠商的控股股東為外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時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以通過政策扶持獲取競爭優勢。若這些企業從注冊國或我國標準來認定均屬于大型企業時,則可能構成提供虛假聲明,有被處罰的風險。
“在中小企業名錄中的企業一定為中小企業,且享受政府采購相關政策紅利”,這是存在于不少投標企業的認識誤區。是否能享受到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應依據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的經營數據,并按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判定,同時,還應充分考慮例外情形和綜合情況后進行判定。在實踐中,不少質疑投訴是因不當使用《中小企業聲明函》引起的,這嚴重影響了采購效率。因此,建議采購人在采購需求管理中要更充分考慮風險控制,風險因素中應當充分考慮供應商提供不實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給項目質量和進度帶來的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控制。當然,提質增效和風險控制也不應僅局限于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作為政府采購中重要的參與者,在評審過程中應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審查《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時候,評審專家可以借助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的相關數據進行核驗,若發現數據有明顯錯誤或與真實情況有明顯出入的,應當及時啟動澄清進行核實,了解供應商參與競爭的真實意思,能夠在評審環節糾正供應商的錯誤認識的,絕不將錯誤拖到事后糾正,否則,后期極有可能引起質疑、投訴。若供應商確實提供了不真實、不準確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到底是否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需要根據不真實、不準確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來判定。
——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
誤填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是虛假材料嗎
【有問有答】
誤填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是虛假材料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某企業在一項目投標中提供了一份《中小企業聲明函》,聲稱自己是中小企業且最終中標了。事后發現,該份《中小企業聲明函》有“造假”內容,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填寫不符合實際,但不影響該家企業為中小企業的事實,也不影響中標結果。那么,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該家企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呢?
回答
如果只看《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內容,其與實際不符即構成提供虛假材料。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規定,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但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錄林對記者說:“要區分兩種情況,究竟是不小心誤填還是主觀故意,實踐中不太好分辨。”
對此,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認為,如果確實是誤填而不是故意為之,那么,可以認為該材料是不真實的材料,但不可以認定其是有意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如果有主觀上的故意,那才能認定其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想要證明誤填,該名供應商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張雷鋒強調。
此外,某律師還補充道:“如果該企業本就是中小企業,即使誤填了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信息,也不能認定其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但如果經查該企業屬于大型企業,其還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聲稱自己是中小企業,此種情況就應當認定其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從問題中的情形來看,該企業本身就是中小企業,其貌似沒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動機。”高錄林認為。
不過,張雷鋒認為,從實際情況看,企業誤填信息的可能性比較小,相關工作人員還是應提起注意。畢竟,主觀故意和不小心誤填是很難區分的。
其實,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的目的是為了滿足采購文件的要求。因此,判斷供應商的材料是否滿足要求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真實,二是有效。
對此,有專家提醒道:“真實是指材料所載明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如果不是客觀存在的,就應認定為虛假材料。在材料真實的前提下,如果材料所載明的事實非采購文件所規定或要求的事項,或者屬于已經過期或失效的事項,那么,只能認定該材料不滿足采購文件的規定或要求,屬于無效材料,而不能認定該材料為虛假材料。”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優惠嗎
【來自實踐】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中小企業政策優惠嗎
■ 劉燕
問題
供應商A參加某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投標。供應商A為外商投資企業,是由注冊在境外的大型企業全資控股的子公司。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該供應商可以被劃定為小型企業,但是,供應商A可以享受我國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嗎?
分析
筆者認為,若供應商A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并出具了《中小企業聲明函》,則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理由如下:
第一,《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因此,供應商A屬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另外,《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8)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綜合上述規定,供應商A屬于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確定的小型企業。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答復,《辦法》第二條所稱“大企業”為我國境內的大型企業,不包括境外企業。未在我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港澳臺企業視同境外企業。供應商A的控股公司注冊在境外,不適用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也不是其中所指的“大企業”。
因此,供應商A與我國境內的其他“大企業”不存在“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情形,供應商A可以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二,根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政府采購服務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這樣的企業可以享受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經了解,供應商A符合這樣的條件,其可以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三,根據《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供應商A亦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供應商A符合前述相關條件并出具了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其可以享受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
(作者單位:四川成與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
小心在競爭性磋商中“踩雷”
【實務探討】
小心在競爭性磋商中“踩雷”
■ 翟海霖
近年來,競爭性磋商在采購人中的“呼聲”很高,廣受采購人青睞,然而,在組織實施的過程中,也不時暴露出其潛在的問題。
磋商方式的濫用
法律對于競爭性磋商的適用條件規定得非常明確,可偏偏有些采購人就是對競爭性磋商“情有獨鐘”。很多政府采購服務的項目(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因為預算金額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采購人在不考慮適用磋商條件是否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僅以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為由而不選擇公開招標。相對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就像跑在了“快車道”。
為什么?
競爭性磋商最大的優勢是減少了時間成本,另外,競爭性磋商的評審辦法為綜合評分法而非最低評標價法,這足以讓很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感覺“賺到了”,因為既不費太多時間又能夠讓評審專家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筆者認為,從法律層面來看,采購方式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要充分展現競爭性磋商的自身優勢,一味追求競爭性磋商帶來的“好處”而規避使用公開招標等其他采購方式,最終因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受到相應懲罰,就顯得得不償失了。
該不該“唱”給你聽
實踐中,很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競爭性磋商開標環節時,紛紛效仿公開招標的模式,對供應商的價格、服務承諾等信息公開唱標,但根據相關規定,競爭性磋商需要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這就意味著競爭性磋商的開標要求和公開招標的開標要求是完全不一樣的。這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開標時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規,這是從業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最終因未按規定進行開標而被質疑、投訴導致項目重新評審,就得不償失了。
究竟“磋不磋”
很多評審專家在項目磋商時,看過投標文件后便認為沒有和供應商進行磋商的必要。對此,筆者認為,如果真沒必要進行磋商,那只能說該項目不適合這種采購方式。
有的評審專家直接把價格作為磋商的內容,便不再進行磋商,直接讓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這在競爭性磋商的過程中屢見不鮮。但事實上,競爭性磋商的特色就在于“磋”,評審專家可以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與供應商就招標文件里的技術、服務要求,合同條款進行磋商,在磋商過程中使項目的實施方案、規格等細節更明晰、更合理,而不是走過場、走形式。同時,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管理辦法》)的規定,磋商沒有成功前,供應商不可以進行下一輪報價。評審專家如果在磋商環節敷衍了事,后期供應商如因為沒有進行磋商而提出質疑、投訴,最終會因為未按程序組織評審工作而功虧一簣。
報價中的“小秘密”
在傳統的競爭性磋商現場,供應商都需要到達現場,等待和專家集中一對一進行磋商。但受疫情影響,很多地方開始升級改造政府采購系統,報價模式由線下轉為線上,供應商不用來現場,線上報價即可,這里我們探討的報價問題不包括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的項目??墒蔷€上報價的可控性差,負責報價的供應商不確定能否實時在線,據了解,有些地方在等待報價時,如果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出價格,評審專家就會沿用第一輪的報價。筆者認為,第一輪的報價不可以作為最后報價,《磋商管理辦法》之所以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后報價,是因為在磋商的過程中隨著招標文件里的技術、服務要求,合同條款等的改變,供應商的報價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當然,供應商的最后報價可以高于第一輪報價且不超預算,也可以低于或等于第一輪報價。然而,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出價格的供應商,因無法兌現報價約定,也就無法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理應被拒。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作者單位:山東省淄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小編有話說
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關于政府采購的方式選擇,實踐中總有人“不知所措”。盡管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對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和框架協議等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實際情況紛繁復雜,有些項目并不像法律規定得那樣明確,甚至處于多種采購方式的模糊交叉地帶。這就要求采購人認真學習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不要盲目選擇政府采購方式。其實,采購方式沒有好壞,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關于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實踐中有哪些問題有待破解,歡迎讀者朋友獻言獻策并撰稿投至本報。 (楊文君)
——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
未進場交易,處罰代理機構合法嗎?
未進場交易,處罰代理機構合法嗎?
01
基本案情
某行政監督部門例行執法檢查發現,A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三億元的住宒小區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但開標評標均在A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會議室。行政監督部門認為該招標違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中“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的規定,以未按規定進場交易構成規避招標為名對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代理機構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02
案例分析
一“場外交易”不等于“規避招標”
二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從事招標活動,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招標人承擔
03
啟示
評標專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由誰管轄
評標專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由誰管轄
初核中發現,評標專家在工程評標過程中存在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此問題,該如何處置?如果發現的是評標專家涉嫌收受投標人賄賂問題,又該如何處置?對此筆者談幾點思考。
首先,監察機關對評標專家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公職人員的范圍,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僅僅看他是否有公職。同時,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對行使評標公權力的評標專家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調查。需要注意的是,評標專家的公職身份與履行公務密不可分,應當動態把握。評標專家在未被選擇、未履行評標職責時,僅是專家庫中的一員,并不必然具有公職身份。
其次,注意區分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職責。比如,依據《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推薦評標專家人選;監督評標專家在有關評標活動中的行為。對于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評標專家數量龐大,專業性強,涉及房屋建筑、園林綠化、市政道路、信息化等多個領域,是否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往往較難判斷,監察機關應當發揮“監督的再監督”作用,督促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對評標專家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對評標專家違反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不當行為責令改正或給予相應處理。如果評標專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應當由監察機關管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日常監督中發現上述問題線索,應及時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最后,根據評標專家的具體身份確定管轄機關。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監察機關開展監督、調查、處置,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由于評標專家身份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應當作以下區分:第一,對于同時具有其他類別公職身份的評標專家,應當根據其問題性質、公職身份等依法確定管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在評標工作過程中的,應當由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監察機關與評標專家所屬單位監察機關協商確定管轄,由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監察機關管轄更適合的,可以由其管轄,相關調查情況、材料及時向評標專家所屬單位及有關監察機關通報、移送,由其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此外,由于評標專家的公職身份是動態變化的,因此評標專家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則應根據評標專家本來的身份確定管轄和處理方式。第二,對于不具有其他類別公職身份的評標專家,應當優先由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監察機關管轄,或者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管轄。
前文所舉案例中,發現評標專家在工程評標過程中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問題,監察機關可以將評標專家的問題移送行政監督部門,由其依法處理。如果發現的是評標專家涉嫌收受投標人賄賂問題,由監察機關開展監察調查后,再根據具體情況移送檢察機關或評標專家所屬單位監察機關進行處理。(作者:齊金玲)
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常犯典型錯誤,代理機構注意了!
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常犯典型錯誤,代理機構注意了!
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有不少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常犯的典型錯誤,典型錯誤包括:
-
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 -
代理機構對領取招標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進行資格不合理限定 -
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
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容易導致供應商串通報價 -
在評標期間未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 -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
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 -
將國務院取消的“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壹級資質”作為招標要求 -
在獲取招標文件環節要求其提供加蓋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 -
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工打分,代理機構未及時制止和糾正 -
代理機構以“未按要求提供單獨法定代表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開標時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其投標文件 -
…
具體案例如下:
01
第476號:綜合評分法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被處罰
舉報人反映本項目不合法的價格評分方法導致項目高價中標。財政部經查,本項目招標文件評標細則要求“以所有投標單位(有效)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價”,屬于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第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采購人及代理機構作出責令整改的處理。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0714
02
第483號:公開招標項目,原則上所有潛在供應商都有權購買招標文件
本案例中,針對投訴事項,財政部經查,本項目為公開招標項目,原則上所有潛在供應商都有權購買招標文件。代理機構對領取招標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進行資格限定,屬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投訴事項成立,責令代理機構進行整改。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1144
03
第520號:評分因素僅使用“好”“較好”“一般”等表述不可取
財政部認定:本項目招標文件設置30分“實物樣品”的評分因素,僅使用“好”、“較好”、“一般”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的表述,屬于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2989
04
第537號:變相設定最低限價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3993
05
第552號:與評審無關的人員不可進入評標現場
財政部在本項目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代理機構在評標期間未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且除采購人代表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進入了評標現場,責令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4122
06
第632號:要求特定服務主體業績不可取
財政部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將“提供合作并服務于文化部直屬院團舞臺設備的售后維護保養的用戶反饋意見”設置為評審內容,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5780
07
第683號:連續社保不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本案例中,財政部發現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缺乏合理性。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的行為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6499
08
第702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已經取消,不可作為實質性條件
09
第713號:評審專家分工打分不可取
本案例中,財政部發現存在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工打分,未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的情形,代理機構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代理機構就未按照規定組織評標的問題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7051
10
第840號:請律師事務所見證評標不可取
11
第868號:招標文件規定“國產自研”不合規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中標人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關于“采用國產自研管理芯片”的要求。財政部經審查,鑒于招標文件規定“國產自研”缺乏相關依據,不再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鑒于本項目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采購人廢標。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8649
12
第924號: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招標文件將“投標人具有‘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作為評審因素;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按照貨物采購清單中的品牌報價,指定特定品牌,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財政部認定投訴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9581
13
第1076號:以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投標不合規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開標現場代理機構以“未按要求提供單獨法定代表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開標時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其投標文件沒有法律依據。財政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違規拒絕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問題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53243
14
第1310號:資格審查前置不可取
15
第1312號:采購人不選第一中標候選人,被責令整改
投訴人投訴,自己綜合評分第一,但采購人以對其售后技術支持及運維服務不滿意為由,未選取其為中標供應商,中標結果有失公平公正。財政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限期整改。
公告全文鏈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55870
摘自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源:易招標學苑)
一文厘清“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的區別
一文厘清“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的區別
在不熟悉的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混為一談。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既密切聯系又互相區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兩者之間的區別和適用范圍,一起來漲知識吧!
《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的用于指導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法,《政府采購法》是2003年全國人大專門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為何在《招標投標法》出臺3年后,還要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呢?其原因在于兩部法律規范的主體、行為性質、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包含的內涵、實施的程序、采購的代理機構等方面的不同。
一、規范的主體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范的行為性質不同:
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行為;
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復雜。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1、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并頒布;
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2、《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區別;
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于政府內部事務;
4、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五、包含的內涵不同: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程序相沖突。
“政府采購”是政府部門的采購行為及為這種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范采購行為的政府采購制度。
就政府采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購主體、資金性質、采購對象等;而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里不僅包括有政府采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采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規范。
因此,從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內涵看,“政府采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系,而不是相等的關系。
六、實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購的程序始于采購預算的編制,止于采購資金的支付。政府采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制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后檢查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
2、招標的程序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止于供應商的確定。“招投標”只能規范從招標文件制作到投標結束后供應商的確定部分采購程序,它不能規范其余的政府采購環節??梢娬袠酥皇钦少彸绦虻囊徊糠?,也就是“政府采購”程序包涵了“招標”程序。
七、采購的代理機構不同:
1、《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2、《招投標法》對于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總的來說,政府采購兩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屬于政府行為,由財政統一撥款。而招標投標有些不屬于政府行為,不受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的限制,可以自籌資金但是受招標投標法的管束,招標投標人清楚它們了嗎?
摘自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源:北京筑龍數智招采)
國庫司答復:關于競爭性談判的7類問題
國庫司答復:關于競爭性談判的7類問題
一、在競爭性談判最終報價時,各供應商已填寫最終報價單并離開談判室后,競談小組發現其中一家供應商的報價單中公司名稱填寫錯誤或報價金額大寫不規范,競談小組能否讓其返回更改錯誤?
國庫司回復:談判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因此,談判小組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中談判小組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逐一談判,是否可以理解為:供應商只要資格通過了,其響應文件未響應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文件規定,未響應該要求為無效文件),也必須參加談判?
國庫司回復: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
三、《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與該條第二款:“提交投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是否可以理解為:公開招標項目沒有人投標就可不經過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改為競爭性談判?
國庫司回復:《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對于公開招標沒有人投標的情形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四、現有對74號令第27條的理解問題咨詢如下:A政府采購項目達到了當地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A項目最開始不符合非招標采購方式。A項目進行了兩次國內公開招標,但均只有兩家供應商報名參與投標,最終A項目流標。
問題1.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A項目能否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問題2.如果A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那么根據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A項目屬于一個達到公開限額標準的公開招標項目,可否也適用74號令第33、35條,若不能適應該條,法律條款是否存在漏洞(根據我個人理解,能適用74號令第33、35條的項目,是指達到公開招標限額,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改變方式項目,但A項目一開始就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
國庫司回復:1.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自主選擇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的采購方式。
2.《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27條規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五、競爭性談判項目兩次組織談判,參與供應商均只有兩家,經論證,采購文件和預算均無不合理之處?,F由于采購人急需對該項目實施采購,是否可以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該兩家供應商繼續進行談判?
國庫司回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參與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充分開展市場調研,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選擇適宜的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確保采購活動的競爭性。
六、在競爭性談判的談判環節中,若有供應商參與了第一輪的談判并進行了報價,但不再進行最終報價(僅由授權代表口頭表達,且拒絕出具書面材料和監控下表述,直接離開現場),評審委員會應當視其為放棄談判資格做無效處理,還是按照供應商第一次報價作為最終報價?
國庫司回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規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留言所述情形,可視為供應商退出談判。
七、競爭性談判未進行談判過程,是否影響評審結果?該如何處理?
國庫司回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規定,談判小組應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進行談判的,采購結果應作無效處理。
摘自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源:北京筑龍數智招采)
10個關于評審專家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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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專家的執業能力和紀律操守決定著政府采購評審質量,評審專家不專業導致項目“翻車”和自身被處罰的情況屢有發生……今天分享10個關于評審專家的相關問題,各采購當事人來了解一下。
摘自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源:北京筑龍數智招采)